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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投资德国风险防范概述

202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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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众所周知,德国位于欧洲的中部,是欧盟内部第一大经济体,拥有超过8000万的人口,是欧洲和世界重要的经济发展引擎,其制造业和拥有的跨国公司享誉世界。尽管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球制造业和跨境投资面临许多挑战,但德国目前仍然是中国投资的重要目的地,特别是在高科技、汽车和制造业和人工智能领域。德国市场是中国企业寻求国际扩张、提升自身品牌价值的有利舞台,德国拥有广阔的市场和高素质的劳动力人口,以及严谨和完善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当然,对中资企业来说,进入德国市场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尤其是在其不断变化的监管框架、文化差异和政治框架差异等。本文将探讨在德国投资的中国企业所面临的政策机遇和挑战,并提供整体建议。

一、德国政府对外国投资者采取平等和非歧视的政策保护

根据德国现行法律,任何人,无论国籍或居住地,均可在德国成立公司。如果企业要在德国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新的子公司,德国没有专门的投资立法,如2020年7月17日施行的新的《对外经济法》,202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对外经济条例》第17次修正案)。政府也没有针对在德国设立公司的外国企业家设置德国最低持股比例的限制。因此,德国政府在对外外国投资者的待遇问题上没有采取限制措施,也没有在法律层面对中国投资者采取歧视性措施,中国的企业对德国投资不必担心本土化和差别对待的问题。随着中德经贸往来的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对进入德国市场产生兴趣。

二、中国企业并购德国企业需要关注“隐形壁垒”

德国拥有发达的市场经济,无论是法律体系还是技术标准体系都很健全,但隐性壁垒也日渐增多,营商各环节均已细化修法因此,中资企业赴德投资,不仅要从商业角度考虑并购方案,还应从政治的角度预判并购是否可行,目标公司是否为德国敏感领域。首先,中国企业要慎重选择进入的行业和领域,或者对德国的并购对象进行详尽的法律调查,这是投资失败与成功的的一大关键原因。例如在德国,联邦法律、州法律规定复杂细致,不同的州也会有不同的法律规定,中国企业可能会因一些貌似很小的纠纷被当事人起诉至法院;例如并购不良资产时是否承诺保留原有员工福利;并购后是否有大规模裁员计划,是否会引发当地舆论关注,是否会对管理层做大面积更换,这些也是并购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 此外,有些中国企业进入德国市场往往只考虑短期利益,过分强调短期内获得德方的技术为并购的主要目的,在并购协议中过分强调技术转让,涉及核心领域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时,缺乏对业务发展和整体战略布局为导向,对于在并购活动中存在的“隐形壁垒”不够重视,习惯性将国内的做法和商业惯例生搬硬套到德国市场。

三、尊重德国法律,努力适应德国社会风俗

德国拥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严谨的法治环境,在德国经商特别重要的一点就是了解和尊重德国的法律法规,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前往德国投资,不仅需要了解德国联邦层面的法律、法规,还需要了解和学习德国地方州的法律、法规和欧盟的相关立法,与其他地方不同的是,德国的法律层级分为三档,即欧盟层面、联邦层面和地方州层面的法律,对于参与并购德国某些敏感和重点领域的企业,则需要同时接受来自德国国内和欧盟层面的双重安全审查,在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德国社会对于环境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和反垄断审查的法律保护标准,是普遍强于其他欧盟成员国的,例如根据德国《民法典》第613A条及《工作宪章》第111条,被投资方在进行并购等重大变更时,需要通知其员工代表机构,如工会。如投资方进行资产收购,发生业务转让,则相关员工的劳动关系将转移至并购后存续企业,原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转化为新劳动合同,且在一年内不得进行对员工不利的更改。被投资方或存续企业需将业务转让的时间、原因、后果及即将采取的措施以书面形式适当告知受业务转让影响的员工,受影响员工可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就劳动关系转移提出异议。因此,在收购协议中明确劳动关系转移的相关条款、相应的责任和保障条款以及剩余风险的合理分配,避免因劳动关系事项延缓交易程序,在涉及到重大人事变动和劳动待遇变更时,要充分与当地工会进行沟通和协调,在德国,当地工会的权限和影响力非常大,对于后续的经济活动的开展起到非常大的作用。德国工会力量强大,对劳工的保护极严,解雇员工须征询企业职工委员会的意见,且须依法给予补偿。如何处理与工会的关系是中资企业在德国投资面临的一大挑战,因工会反对导致并购失败的例子不在少数。企业在并购之初就应意识到工会的重要作用,与工会保持密切沟通,但另一方面,对工会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也要保持警惕,特别是对于明显不合理的诉求,坚决运用法律武器予以回击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四、合理设计投资架构,规避商业投资风险

由于德国目前的投资市场以优质的企业为主要的投资目标,因此在德国的并购市场以卖方市场为主,对于并购目标企业,往往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开展,对于来自中国的投资者,一般建议以设立离岸SPV的方式进行。采取此种方式投资收益会留存在SPV,可用于境外的再投资,当然,SPV的注册地选择也是非常关键,要考虑到欧盟与德国与相关离岸地区的税收协定。比如,中国投资者经常将中国香港作为外国投资的中转站,将SPV注册地设定在香港,然而,因为香港和德国之间没有双重征税协定,导致德国向香港支付的股息在香港没有税收抵免,因此在实践中SPV要缴纳高达26.375%的预扣税。而根据中国和德国之间新的双重征税协定,对德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的股息只征收5%的预扣税。对于收购德国企业,如果是采取股权收购的方式,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是全资收购还是控股型收购,是否存在“分手费”问题,是否对并购活动的成功与否设定具体的“时间表”,同时,是否需要对标的公司剥离部分资产、业务、人员,排除在收购范围之内。如果是采取资产收购的方式,是否需要资产附属的业务和人员,需要对资产进行完整的调查报告以规避投资风险。这里特别需要关注的是对于投资协议中的争议条款的起草和拟定工作,也是规避商业投资风险的关键,中国企业必须明确当商业投资争议出现时,是选择商事仲裁还是本地法院诉讼,尽管德国拥有最严谨的法治环境,但也必须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司法风险做准备。

结论

总体而言,中国企业对德国投资仍然处于起步阶段,相比较德国企业投资中国市场而言,中国企业在德国市场还有许多的投资机会和空间,对此广大来自中国的企业必须有信心和动力,努力开拓和经营德国市场,扩大对德国的投资对自身企业的国际形象和品牌价值都具有战略意义,但另外一方面,中国企业也必须针对德国市场特有的特点,作出必要的改变,特别是加强法治观念,熟悉并积极融入德国社会是海外投资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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