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与观点
5月1日凌晨,随着巴萨主场3:3半决赛首回合战平国米的终场哨吹响,本赛季欧洲冠军联赛(UEFA Champions League)的赛程就只剩3场比赛了。近期,笔者在国内互联网平台上看球赛直播及比赛回放时注意到,球场护栏上显示的电子屏广告中,某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品牌标志(Logo)赫然在列,某参赛球队的球衣广告是另一虚拟货币公司,其品牌标识印在球衣衣袖上。
2021年以来,虚拟货币交易所成为国际体育赛事的重要赞助商赞助商[1],其品牌Logo频繁出现在赛事转播画面中。从传播技术特征来看,转播机构通过赛事主办方提供的公共信号同步接收赛事画面时,赛场广告作为场地视觉要素的组成部分,其呈现属于赛事内容客观记录的必然结果。
然而,我国政府对虚拟货币(也称虚拟货币)一直持严厉监管态度,明确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并多次发布通知提示相关风险。这就产生了一个现实的冲突:一方面是含有虚拟货币交易所Logo的国际赛事转播信号;另一方面是中国大陆对虚拟货币广告及相关活动的严格限制。在此背景下,大陆媒体在转播平台在转播这些赛事时,对从境外接收、向境内用户提供的体育赛事信号中包含的场边虚拟货币交易所广告是否具有审核义务、被动露出广告有何法律风险、应如何处理画面中的虚拟货币交易所Logo亟待厘清。对此,本文将结合现行法律框架及行业实践展开分析。
一、转播过程中被动展示虚拟货币交易所Logo,可能涉嫌间接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宣传服务,进而可能被认定为“违法金融活动”
2021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以下简称《924通知》),明确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924通知》第一条列明了四种与虚拟货币相关的行为,并给予否定性评价,其中包括“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924通知》第十条明确提出,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第十一条规定,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虚拟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从监管实践来看,早在2021年7月,某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某区政府相关部门,对涉嫌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软件服务的某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予以清理整顿,责令该公司注销,官方网站已停用。随后,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风险提示》,警告辖内相关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
据报道,2022年8月,国家网信办集中整治涉虚拟货币违法行为,督促指导主要网站平台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对诱导虚拟货币投资等信息内容和账号自查自纠力度,国家网信办指导地方网信部门约谈涉虚拟货币宣传炒作的经营主体500余家次,要求全面清理宣传炒作虚拟货币交易的信息内容,并关闭了宣传虚拟货币炒币、“挖矿”网站105家。
那么,国内互联网平台在转播国际体育赛事时,对场边显著位置出现的虚拟货币交易所品牌标识或参赛球队球衣上的类似广告未加以马赛克或其他遮蔽处理,而是原样直播、被动露出的做法,是否属于为虚拟货币交易所提供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的行为?在实务中,对营销宣传、导流的认定不局限于图文广告、视频广告,而是以任何形式展示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平台名称、商标、网址、二维码、域名或其他可引导用户前往该平台开展交易活动的内容均属禁止范围。尤其是:(1)交易所标识、网站地址、App下载引导等;(2)赛场边LED广告牌等可视化品牌露出;(3)“送币”、“空投”、“赢奖”、“低手续费”等营销元素。
十部门《924通知》禁止包括互联网企业在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宣传、广告服务,不论信息来源于国内还是境外,只要经由国内平台向国内用户呈现,均视为传播。国内互联网平台若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宣传或作广告展示,则涉嫌违反前述规定。
回到在本文讨论的场景中,如何判断提供比赛转播服务的国内互联网平台是否明知或应知呢?本文认为,以下因素是认定国内转播平台是否明知或应知的关键:(1)所涉虚拟货币交易所/公司在行业内是否知名;(2)通过一般检索是否可识别为其从事虚拟货币业务;(3)其品牌标识露出的场次(某一场比赛还是每场比赛)、出现的位置(场外、场边)、大小(是否醒目)、露出的频率(一闪而过,还是保持一定频率的出现);(4)平台转播比赛是否直接或间接获利。据观察,近期的欧冠淘汰赛、半决赛中,场边四周护栏LED大屏中滚动的有限广告中就包括某虚拟货币交易所的Logo,与其他广告主的品牌标识间隔循环滚动,九十多分钟的比赛出现多次。由此看来,这种被动露出被认定为涉嫌应知的风险不容忽视。
二、转播过程中被动展示虚拟货币交易所Logo,涉嫌构成未采取措施防范、制止违法广告,可能涉嫌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第16条、第29条的规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制止违法广告”,并要求“对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监测、排查,发现违法广告的,应当采取通知改正、删除、屏蔽、断开发布链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违反前述规定,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可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由此,部门规章《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规定了防范并阻止违法广告在平台上传播的义务,其规范的是违法广告传播这一行为,而不要求违法广告必须造成一定危害结果。前已述及,在现行法律框架和监管政策之下,在转播赛事中被动展示大量虚拟货币交易所Logo涉嫌违法广告,那么,若赛事转播平台未对这些Logo作屏蔽、马赛克或替换等操作,而放任其随着转播画面一同提供给境内互联网用户,则极易被认定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涉嫌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
三、转播过程中展示虚拟货币交易所Logo,可能涉嫌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以及《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从适用范围上看,境内互联网媒体实时转播欧洲冠军联赛的比赛,为国内用户提供在线观看及视频回放服务,因足球比赛视频同时属于视听节目和音视频,因此,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2条以及《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2条[8]的规定,互联网媒体向用户提供足球比赛直播服务同时属于二规定的调整范围。
从违法的核心构成要件来看,与前面提及的《924通知》和《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严格禁止虚拟货币相关广告行为不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16条和《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9条所列举的违法内容中与本文所讨论的虚拟货币交易所广告相关的是是否“扰乱社会秩序”。那么,提供转播画面中展示的大量、高频虚拟货币交易所品牌标识,是否属于“扰乱社会秩序”呢?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共同构成“公序良俗”,我们不妨从违反“公序良俗”相关案例来着手分析。
从目前最新的民事案件裁判倾向来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法院的主流观点认为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注:因与善良风俗无关,故指违反社会秩序或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而“相关”行为与虚拟货币的距离弹性较大,远近皆可,即便是买卖少量非专用于虚拟货币“挖矿”的存储设备且未用于实际“挖矿”的买卖合同在新近的判决中也被认定为无效。(注:另一种持相反观点的判决则主张买卖和后续的挖矿是两个不同的行为,应分别评价,因存储设备具有财产属性,买卖合同本身有效,本文赞同此观点,在此不作讨论)。
鉴于现行规范对虚拟货币的定性和趋严的监管政策,以及与虚拟货币相关的诸多活动被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虚拟货币交易所广告在互联网平台面向广大足球比赛观众传播的行为,极易被解释为一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那么,放任此类广告的传播,可能被有关部门认为涉嫌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和《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
略作总结,从法律风险和后果来看,国内互联网平台在向国内用户提供境外赛事转播过程中被动展示的涉虚拟货币广告被认为涉嫌违反《924通知》、《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和《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放任虚拟货币广告在转播赛事频繁、大量出现的行为作出相应处罚,鉴于虚拟货币问题的敏感性,其处罚力度可能较重。即使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也可能受到有关部门的约谈、警告、责令整改等,影响平台的声誉和正常运营。同时,在当前严厉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的背景下,公然播出虚拟货币交易所广告也易引发负面舆情。
四、风险隔离路径探索
面对监管要求和实践挑战,互联网转播平台宜主动在转播前、转播中、提供比赛视频回放服务过程中,采取风险隔离措施,以降低法律风险。
(一)转播前预防为主,充分认识转播中被动露出涉虚拟货币广告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将合规置于优先地位:
1.了解涉虚拟货币赞助商名单:在购买境外各类重大赛事(包括但不限于足球、赛车、篮球、电竞等)转播权时,进行充分的法律尽职调查,了解赛事主办方的主要赞助商情况,明确要求版权方提供详细的赛事期间广告位清单和赞助商名单,以便提前评估风险。特别是是否存在虚拟货币交易所、虚拟货币发行商等与虚拟货币存在直接密切关联的广告主。
2.争取“清洁信号”:在转播权协议中,争取加入“清洁信号条款”,要求版权方提供不含特定敏感广告(如虚拟货币广告)的“清洁信号”或提供可供选择的信号源。
3.约定责任划分:如无法获得清洁信号,可考虑在合同中明确广告内容的合规责任划分,如尝试争取加入免责条款或补偿条款,约定若因信号自带广告违反中国法律导致转播方受损,版权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4.细化内部审核标准与流程:明确将虚拟货币相关广告列入审核重点内容之一,对即将转播的赛事进行广告风险等级评估。对高风险赛事,投入更多审核资源或制定应急预案。对负责内容引进、审核、播出等环节的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培训。
5.技术准备与预案:评估和准备相应的技术手段,如图像识别与遮标技术,自动识别画面中的敏感Logo或文字,并进行实时或准实时的遮盖、模糊化处理(马赛克、台标覆盖等),利用虚拟广告技术替换为其他公益广告等,以缓释风险。在敏感广告长时间、大面积出现时,在不影响画面播出的情况下,准备备用画面(如赛事集锦、数据统计、评论员画面)进行短暂切换。制定详细的技术应急预案,明确在发现违规广告内容时的处置流程、负责人和操作方法。
(二) 转播中审慎处置
1.加强实时监看:对于正在直播的赛事特别是已知存在高风险广告的赛事,安排专人进行实时监看,密切关注画面中出现的广告内容。同时,利用技术工具辅助监看,提高效率和准确度。
2.启动应急处置:一旦发现明确的违规广告内容(如清晰可见的虚拟货币交易所Logo长时间停留),应根据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对于短暂闪现、不易识别或背景化的Logo,平台可能需要根据风险评估决定是否采取干预措施,权衡法律风险与播出效果。
3.加入免责声明:免责声明尽管虽然不能替代互联网平台实质的审核和处理义务,但可以考虑在转播画面或平台公告中加入免责声明,提示观众“赛事画面中可能包含的商业广告信息仅为原始信号自带,不代表本平台立场,请观众注意甄别风险”等类似内容,控制潜在的传播后果。
4.记录、留痕:对转播过程中发现的违规广告及采取的处置措施进行详细记录,以备监管部门核查。
(三)比赛转播结束后的复查:基于追责时效的考虑
比赛转播结束后,一些国内平台仍在转播授权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为用户提供比赛在线回放/回看服务。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如果平台持续向用户提供比赛回放服务,那么在终止回放服务后的二年内都没有过追责时效,有关监管部门若认定该行为违法,仍然可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或约谈等。
因此,不论比赛前、转播中是否做了合规处理,在平台仍然为用户提供回放服务的情况下,建议对可供回放的比赛视频审核,核查画面中的视频是否出现了涉虚拟货币的Logo、slogan,出现的位置、时点等,并作出技术处理后更新回放视频。
五、结语
面对境外赛事广告的本土化合规难题,中国大陆的转播平台需要在满足观众需求与遵守本土法律法规之间找到平衡点。这不仅要求平台具备高度的合规意识,而且考验其在合同谈判、内容审核、技术应用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综合能力。唯有积极应对,未雨绸缪,才能在引入精彩赛事的同时守住法律底线,行稳致远。